1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;材料中使用外文的,应当附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。
2、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,申请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供原件核对;受理部门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,由承办人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签名。
3、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。
4、申请材料为资格证书的,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关于资格档案的书面材料(说明申请人于何时、通过何种方式、向何地何部门申领有关资格证书,目前有关资格档案存放何单位、单位地址等内容)。
5、申请材料为品行鉴定材料的,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关于人事档案的书面材料(说明人事档案的存放何单位、单位地址等内容)。
6、机构章程发生变化,应办理机构章程变更备案手续,由当事人直接向市司法局业务部门提出,并提交以下材料:①执业证副本原件;②关于修改机构章程的合法决定或者决议;③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。市司法局业务部门经核对后,应当当场在执业证副本原件上记载备案事项,并在2份章程原件上加盖备案章、注明备案日期后,退回1份章程原件给备案人。
7、申请人应当凭行政许可决定书、身份证证明领取执业证件;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执业证件的,委托代理人应当凭授权委托书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执业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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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行政审批申请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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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受理审查部门
●申请专职/兼职律师首次/重新执业
----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●外地律师申请转沪执业/律师在本市内申请执业机构变更
----拟转入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●专职/兼职律师申请变更为兼职/专职
----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●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
----注销执业证时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●律师事务所/分所行政审批申请
----律师事务所/分所所在地区县司法局
注:“所在地区县司法局”是指对律师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区县司法局。
二、网上服务系统:http://xzxk.justice.gov.cn(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系统),提供提交预申请、查看办事流程、下载申请书等格式文本、查询办理状态及结果等服务。
三、网上预申请: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出预先申请,网上预先申请并非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必经程序,但通过网上预申请登记相关信息,则无须在受理部门排队等候登记信息,从而缩短办事流程。
四、委托办理: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,可以委托他人办理。委托办理须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,同时提交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五、结果查询: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查询办理状态及结果,也可致电区县司法局受理审查部门进行查询。
六、领取新证/变更登记: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,申请人凭身份证到吴兴路225号103室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(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持有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,同时出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),并可当场领取执业证书或办理变更登记。没有当场领取新证或办理变更登记的,应当在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持身份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领取新证或办理变更登记。
七、告知承诺:申请律师执业证类别变更或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,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,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、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,经签署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》后,当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,并于10日内,向市司法局提交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八、市司法局办理部门和办公时间:
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:吴兴路225号103室
(地铁1号线衡山路站,公交15路、93路、830路高安路站)
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? 上午 9:00-11:30
下午 1:30-5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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